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山区景区游览。在景区核心观景点“云端栈道”处,张某沿步道前行时,因步道边缘护栏存在明显锈蚀断裂缺陷,在正常通行过程中突然断裂,导致张某身体失衡摔倒,头部及腿部遭受严重撞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伴左侧胫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随后与景区管理方就是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双方就是护栏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责任分担问题产生重大分歧,张某遂诉至法院。张某主张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景区辩称现场已设置警示标识,且张某未严格遵循游览路线,存在自身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张某提交了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清晰显示护栏断裂处存在严重锈蚀及结构性松动。法院依职权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护栏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结论显示该设施未达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公共场所设施安全标准的要求。法院结合现场照片、鉴定报告及双方陈述,认定景区管理方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览过程中未对明显老旧设施保持足够警惕,亦存在一定疏忽。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护栏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自身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综合考量,酌定景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判决某景区管理公司赔偿张某人民币84,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严格审查义务,即使设置警示标识也不能完全免除其维护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法定责任。同时,通过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自身注意义务的考量,对平衡经营者安全义务与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