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乐园游乐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张某诉某乐园游乐场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0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乐园游乐场游玩。在前往“丛林探险”项目区域的途中,张某经过一段连接主通道与游乐设施的室外台阶。该处台阶因近期雨水冲刷,表面附着青苔且部分边缘破损,但未设置任何防滑提示或警示标志。张某在下台阶时不慎踩滑,摔倒在地,导致右膝严重擦伤及软组织挫裂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父母立即向游乐场工作人员投诉,要求查看监控并记录事故情况,工作人员虽进行了初步安抚但未提供完整的现场隐患排查记录。张某随即被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一周,花费医疗费共计28,000元。张某父母认为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调取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确认台阶存在明显湿滑及破损且无警示标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无后遗症。法院结合张某作为未成年人需更高程度注意义务,以及游乐场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综合认定双方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乐园游乐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台阶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违反了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看护义务,亦有一定过错。现无证据表明有第三人直接侵权,故由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乐园游乐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游乐场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6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缺陷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经营者未尽警示防护义务需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强调监护人看护职责,对平衡受害人权益与经营者责任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