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陈某非法行医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因持续腹痛前往陈某经营的“康安诊所”就诊。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陈某亦无医师资格。接诊时,陈某未询问过敏史,未进行必要检查,仅凭经验开具含有不明成分的药物,并建议进行简易注射治疗。赵某服药后出现剧烈呕吐、休克症状,被家属紧急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急性药物中毒性肝损伤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住院治疗,赵某病情虽稳定但遗留慢性肝功能损害,需长期服药控制。赵某家属认为诊所非法行医且存在严重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指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且在诊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规范,未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未核实患者身体状况,用药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与赵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构成非法行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在就医过程中对诊所资质未尽审慎核查义务,酌情减轻陈某10%的责任,即陈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陈某需赔偿其中90%即10.8万元。该金额包含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符合1万元至5万元的赔偿诉求范围(注:此处为模拟教学,若严格对应1-5万,则认定损失为5.5万,赔偿4.95万)。现调整为:认定赵某总损失5.5万元,陈某赔偿4.9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非法行医中医疗机构(含非法诊所)的过错认定。重点阐释了《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规定,即使在无资质情况下,诊疗行为仍受医疗规范约束。通过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衔接,明确了非法行医导致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警示公众就医需查验资质,同时强化了对非法行医行为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