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公园游玩。公园内设有大型旋转娱乐设施,该设施未设置物理隔离栏,且现场警示标识不明显。当日,第三人赵某在操作娱乐设施时,因设备故障导致座椅突然剧烈晃动,张某避让不及,被旋转部件撞击倒地。经医院诊断,张某右侧肋骨骨折伴多处软组织损伤,产生医疗费、后续康复费等损失。张某主张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娱乐设施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设施安全检验的标准,要求公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园方辩称事故系第三人赵某操作失误所致,且已张贴安全须知,张某自身未注意观察,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缺陷、监控视频显示的碰撞细节及张某误工损失金额产生重大分歧,诉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调取了公园现场监控视频,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认事故发生时设施存在非正常摆动,且公园未设置有效隔离区。针对责任认定,法院认为公园作为经营者,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由第三人直接侵权,但公园设施管理存在瑕疵,应承担补充责任或相应比例责任。鉴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且涉及误工费计算标准不一,法院建议并主持双方进行人民调解,重点就是设施合格性及误工损失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确认公园在安全管理上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第三人赵某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虑张某的软组织损伤程度、误工时间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最终确定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5,000元。其中公园方承担60%即45,000元,赵某承担40%即30,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针对娱乐设施的安全标准审查。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强调了监控视频在还原事实、认定设施合格性及过错比例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对同类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