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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健身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某健身中心游泳馆游泳。该馆为健身房附属设施,未设置专职救生员,安保人员李某在场但未履行巡视职责。当日水温偏低,张某在深水区突发抽筋溺水。同店顾客赵某发现后呼救,李某未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张某被送医后诊断为重度缺氧性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病历显示张某生前无严重心脏病史,死因系溺水导致的心肺功能衰竭。张某家属与健身中心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经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家属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溺水为主要死因。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健身中心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鉴于调解失败,法院依据双方举证情况,结合安保人员失职事实,依法划分责任比例。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健身中心未配备专业救生员且安保人员失职,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未评估自身身体状况,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健身中心承担70%责任。结合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误工费等,判令某健身中心赔偿张某家属共计7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健身房附属泳池的安全保障标准,强调经营者需配备专业救生人员。通过厘清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补充责任的边界,强化了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义务,对提升服务业安全规范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