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及某餐饮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商场内的“深蓝”游泳馆游泳。该游泳馆与“味达”餐厅相邻,餐厅顾客会经过泳池区。当日泳池无专职安保人员值守,救生员正在处理他处事务。张某在深水区因体力不支溺水,被救起时已昏迷。经送医诊断,张某因长时间缺氧导致重度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张某家属认为游泳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餐厅顾客喧哗干扰了泳池秩序,遂向市场监管局投诉并举报该馆违规经营。经调查,该游泳馆确实存在安保人员缺岗、未设置足够警示标志等违规行为,投诉记录属实。张某自身在下水前未充分评估身体状况,亦存在一定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为一级伤残及完全护理依赖。法院结合投诉记录,认定游泳馆违反《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同时认定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注意不足,亦有过错。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某游泳馆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2. 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200,000元。某游泳馆赔偿张某840,000元;某餐饮公司因无直接侵权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边界,特别是安保人员配置与实时监管的重要性。同时,结合行政投诉记录认定过错,体现了司法对公共安全管理的引导作用,警示经营者需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避免类似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