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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国际机场T3航站楼内的“星际”娱乐广场参加限时抽奖活动。该场所由某娱乐文化公司运营,场地由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并负责日常安保与设施维护。当晚20时30分许,因广播通知抽奖开始,大量顾客涌入狭窄的通道区域。由于通道地面湿滑且未设置隔离栏,人群发生剧烈拥挤和推搡。张某在混乱中被后方人员推倒,头部及胸部遭受严重挤压,随后被周围人员踩踏。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疏散人群或启动应急预案。张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医院病历显示其死因为颅脑损伤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张某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张某系在拥挤踩踏中遭受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直接侵权人及经营者责任划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医院病历资料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客流控制的规定,认定直接侵权人因人数众多无法特定,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娱乐文化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场地提供及设施维护单位,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鉴于直接侵权人不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娱乐文化公司与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酌定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中,当直接侵权人无法确定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认定规则。强调了经营者对设施维护、客流疏导的法定义务,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