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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在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检,医院出具报告提示胎儿疑似宫内缺氧,建议住院观察,但张某因担心费用未予重视。同年5月,张某因剧烈腹痛入院,值班医生李某未立即采取紧急剖宫产措施,而是建议先尝试顺产并观察。在长达6小时的等待中,张某出现胎心监护异常,医院未及时转为手术,最终导致胎儿重度窒息死亡,张某产后并发严重感染及大出血,造成重度伤残。张某出院后,因与医院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争议较大,经当地卫健委主持行政调解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提交了全部产检记录、住院病历、死亡证明及医疗费票据,主张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妇幼保健院在张某出现胎心异常时,未及时评估胎儿窘迫风险,未严格遵循危急值报告制度采取剖宫产措施,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该过错与胎儿死亡及张某重度伤残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医院认可过错但主张赔偿金额过高。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妇幼保健院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80万元。依据责任比例,判决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张某126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产科危急重症处置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医务人员对异常指征的即时响应责任。同时,体现了行政调解与司法审判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衔接,为同类产科损害案件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