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

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朝阳区某健身中心进行私教课程。期间,顾客李某因排队使用器械与教练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下突然挥拳击打正在旁观的张某头部。健身中心安保人员赵某虽在场,但未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亦未疏散人群,导致张某被李某连续击打后倒地,经送医诊断为左侧肋骨骨折及软组织挫伤。张某住院治疗10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持有该健身中心开具的会员消费凭证,双方存在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张某遂起诉要求健身中心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健身中心,虽其主张已尽安保义务,但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的精神,其安保人员处置不力存在过错,且健身房作为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双方就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任分担比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健身中心因安保措施不到位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判决李某及某健身中心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便损害由第三人直接造成,若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保与救助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有助于督促健身房等经营场所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