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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患者张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值班护士赵某某未严格遵医嘱执行护理规范,在张某出现排痰困难时未及时协助翻身拍背,且错误给予张某服用具有镇静作用的药物,导致张某痰液阻塞气道引发窒息。经抢救无效,张某出现重度缺氧性脑损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出院后,张某遗留严重认知功能障碍及肢体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张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护理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护理过程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患者呼吸道梗阻,且用药护理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诊断证明及鉴定意见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护理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遭受严重人身损害及巨大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护理环节中药物管理与基础护理操作的法律边界。通过医疗损害鉴定厘清护理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体现了司法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规范医疗机构护理流程、提升护理质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