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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陈某因持续胸闷、心悸前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完善心电图、心肌酶谱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初步诊断为“功能性心悸”,建议观察后离院。陈某家属张某多次询问是否需进一步排查心脏器质性病变,李某未予充分告知风险。次日凌晨,陈某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倒地,家属紧急送医,但因延误最佳救治时间,陈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陈某系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致死。张某认为医院存在严重延误诊断过错,导致错失抢救时机,遂向医院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要求赔偿。调解未果,张某提起诉讼,并提交门诊病历、缴费票据及尸检报告作为证据。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后进入诉讼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门诊接诊过程中,对具有心血管高危因素的患者未履行与其诊疗水平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漏做关键检查,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陈某延误治疗进而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疾病因素、医院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合计50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门诊初诊医生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对高危症状患者应履行严密的排查义务。通过司法鉴定厘清延误诊断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比例,为同类医疗延误诊断案件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计算提供了参考范例,有助于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