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赵某之父张某因牙齿松动至某口腔诊所就诊。诊所医生李某在未进行全面影像学检查且明知张某有严重心脏病史的情况下,建议进行拔牙手术。术中张某突发心脏骤停,诊所急救措施不当,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作为家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诊疗过错,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张某系在拔牙过程中诱发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诊所未尽到严密的术前评估义务,术中监测及急救存在瑕疵,与张某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赵某主张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处理丧事期间的误工费等,合计索赔8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一审由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诊所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诊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诊所不服,以已尽告知义务且患者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及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认为诊所未详细记录心脏病史评估过程,病历存在瑕疵,但鉴定程序合法,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及鉴定意见,认定某口腔诊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280万元,诊所赔偿赵某84万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误工费等具体明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口腔诊疗中术前评估义务的边界,特别是对于有基础疾病的患者,医疗机构需履行更严密的注意义务。同时,确立了在病历资料存在瑕疵但鉴定意见程序合法时,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标准,对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