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山区景区游览。在乘坐景区接驳车前往核心景点途中,车辆停靠于半山腰临时站点。张某下车时,因路面湿滑且未注意脚下,不慎摔倒,头部撞击石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该站点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因雨水冲刷字迹模糊,且现场无安保人员引导。张某家属曾于此前一周向景区客服投诉该路段安全隐患,但未获实质整改。经司法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其自身未注意观察路况存在一定过错。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景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确认死因及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景区辩称已设警示标志,但法院结合投诉记录及现场照片,认定警示标志不充分且缺乏必要的人工引导。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景区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责任;张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40%责任。鉴于张某死亡,残疾赔偿金依法不予支持,主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最终判决景区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警示标志有效性的审查义务,结合投诉记录可认定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厘清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对责任分担的影响,对景区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