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安保人员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市中心某超市购物时,因在生鲜区徘徊查看商品,被巡逻安保人员李某误认为盗窃。李某未加核实,径直上前强行控制张某,在张某反抗过程中,李某使用警械束缚带勒住张某颈部并将其按倒在地,导致张某呼吸困难、昏迷。超市设施维护单位未及时清理现场积水,且警示标志设置不充分,加剧了张某倒地后的二次伤害。张某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医院病历显示其颈部有严重勒痕及软组织挫伤。张某家属主张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安保人员存在暴力执法行为,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李某行为属职务行为,某超市应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张某自身行为虽有过错但不构成盗窃,且设施维护单位警示不足,综合判定某超市承担主要责任。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维护单位的连带责任及误工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安保处置程序的合法性及警示标志的充分性,维持一审对主要责任的认定,调整了部分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某超市对张某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设施维护单位因警示标志不充分承担20%的补充责任。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张某生前未休工日的误工费。经核算,某超市需向张某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安保人员处置权限边界,强调“误判”不能成为暴力伤害的免责理由。同时,警示标志是否充分直接影响设施维护单位的责任分担,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典型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