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张某前往某景区参加“五一”嘉年华群众性活动。活动现场搭建有临时舞台设施。当日人流量巨大,景区方未安排专人巡查临时设施稳固情况。14时许,舞台一侧支撑杆突然断裂,导致部分遮阳棚倒塌,张某被砸伤。张某随即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软组织损伤、轻微脑震荡,住院5天,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张某主张景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全额赔偿。景区辩称张某当时站立位置靠近边缘,自身存在未加注意的过错,且临时设施已设置警示牌,拒绝全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与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损伤为软组织损伤,与本次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一审认定景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对临时设施进行充分安全检查,未尽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流密集区未注意周围环境,存在轻微过错,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关于责任比例划分,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医院病历、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景区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身过错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景区公司需赔偿张某84,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临时设施倒塌案件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景区作为组织者,对临时搭建设施负有严密的安全检查与维护义务,不能仅凭警示牌免责。同时,受害人自身轻微过错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结合,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