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赵某携带行李通过某国际机场T3航站楼出发层。在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运行速度较快且无工作人员引导,赵某在踏入梯级瞬间重心不稳,向前倾倒。此时,第三人孙某(旅客)因急于登机,未注意前方情况,强行从赵某身后挤入,导致赵某被推挤后摔倒,头部及右下肢遭受猛烈撞击。赵某当场昏迷,经送医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左侧肋骨骨折及脑震荡。事故发生后,机场方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但现场照片显示,扶梯入口处的“小心台阶”警示标志高度过低且被广告牌遮挡,警示效果不充分。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自动扶梯日常巡检记录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对机场方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理。赵某住院治疗三个月,因需专人护理及休养,产生大量医疗及误工损失,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责任主体产生争议。赵某主张机场方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场方辩称事故主要由第三人孙某推挤导致,且赵某自身年老体弱,应减轻责任。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笔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警示标志的充分性及安全管理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自动扶梯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未确保警示标志清晰、醒目,且未安排足够人员进行现场疏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虽然有第三人孙某介入,但机场方的管理疏漏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考虑到赵某为老年人,自身注意义务亦有所增加,酌情减轻机场方部分责任。最终判决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机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在自动扶梯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警示标志的充分性认定。同时,确立了在第三人介入且管理人存在管理疏漏时,管理人需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