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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伴呕吐,由父母陪同至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初步判断为急性阑尾炎,建议立即住院手术,但张某父母因担心影响次日学业,要求先输液观察。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恶化出现休克征象,家属再次要求急诊处理,但医院因急诊床位紧张,未立即安排手术,仅给予保守治疗。6小时后,张某确诊为阑尾穿孔并发弥漫性腹膜炎,虽经全力抢救保命,但导致小肠广泛坏死切除,最终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张某父母认为医院存在急诊处置不及时、延误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共同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患者病情变化后,未严格遵循急诊诊疗规范及时采取手术措施,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某小肠坏死、伤残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70%。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就是否赔偿后续治疗费及具体金额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70%参与度,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因张某需定期复查且具体费用尚未发生,法院决定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本次不予处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边界。即便患者家属曾有过犹豫,医疗机构在发现病情恶化时仍负有及时干预的法定职责。鉴定意见中的参与度比例直接决定了赔偿责任的分担,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同时,对于未确定的后续治疗费,确立了“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的处理规则,平衡了诉讼效率与权利救济。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