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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昏迷由120急救车送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途中,医护人员未规范书写急救病历,未记录关键生命体征变化。入院后,医院因病历管理混乱,导致部分抢救记录缺失,且未及时完善住院期间的诊疗记录。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医院因病历书写缺陷导致诊疗延误,造成患者死亡并遗留严重后遗症(经鉴定为四级伤残,因后续转院治疗情况,此处设定为存活但重度残疾以符合伤残要素,或若死亡则为死亡赔偿金,根据要素“伤残”及“残疾赔偿金”,设定为存活但重度残疾)。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救途中未规范记录病历,住院期间病历书写存在重大缺陷,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无法准确评估病情变化,存在过错,与张某的伤残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指出医院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急救途中记录缺失,住院病历不完整,影响诊疗连续性判断。法院委托鉴定,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具体项目计算方式产生争议,特别是残疾赔偿金因张某年龄及当地统计数据,在诉讼期间标准尚未最终确定具体数值,需结合鉴定意见及法律规定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病历管理及书写上存在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鉴于残疾赔偿金金额因统计数据发布过程暂未完全确定最终精确到个位数的数值(依据最新年度标准暂估),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不当与书写缺陷,特别是在急救及住院关键环节。强调病历作为核心证据的法律意义,以及医疗机构完善病历管理的义务,对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具有典型教学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