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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新生儿陈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入院后,主治医师李某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用药剂量计算错误,未严格核对用药清单,导致患儿出现急性肝肾功能衰竭。患儿病情急剧恶化,家属紧急要求转院。在急救转运途中,因救护车颠簸且医护人员对患儿生命体征监测不及时,患儿发生严重缺氧性脑损伤。经鉴定,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与患儿损害后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患儿经抢救虽稳定,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及运动障碍,需长期康复治疗。家属为处理此事产生大量误工损失,并产生高额医疗费。

审理过程

本案经医患双方申请,由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进行行政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未果。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认医院存在用药过错且急救转运存在瑕疵。庭审中,双方就是误工费及后续治疗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用药清单明细及当地平均工资标准予以核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及转运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承担70%的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28万元。扣除医保及已付费用,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符合法律规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诊疗中用药核对与急救转运中监测义务的法律边界。依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构成过错。案例对规范新生儿急救流程、细化误工费等赔偿项目计算具有典型教学价值。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