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陈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的张某因突发高热伴抽搐,被家属送至陈某在某市老城区出租屋内擅自开设的“便民诊所”就诊。陈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未进行任何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对张某进行静脉注射治疗。注射后不久,张某出现呼吸困难、面色青紫,陈某惊慌失措,立即拨打120并协助将张某送往市人民医院。途中,张某因缺氧导致急性呼吸衰竭,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重度缺氧性脑损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伴有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张某家属认为陈某非法行医导致损害,要求赔偿。陈某承认无证行医,但主张已及时送医,损害后果主要由张某自身病情危重所致。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因分歧较大转入诉讼程序。审理中,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其违规用药行为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张某自身基础病情危重,也是导致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综合考量,认定陈某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40%。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非法行医侵害了张某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陈某过错参与度为40%,且考虑到张某后续治疗及康复费用较高,但本案索赔金额中除后续治疗费外的其他损失经核算后,结合陈某的经济状况及调解意愿,最终酌定陈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该金额主要涵盖部分后续治疗费,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范围。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非法行医中未成年人受害的特殊性。重点在于通过鉴定明确非法行医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参与度,特别是在急救送医环节中断因果关系后的责任划分。同时,展示了在非法行医案件中,如何结合后续治疗费及过错比例,在合理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对规范基层医疗秩序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