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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孕妇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阴道流血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严格履行《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的告知义务,未详细询问既往史,亦未及时安排必要的超声检查以排除宫外孕或胎盘早剥,仅开具止痛药后建议观察。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恶化再次入院,经紧急剖腹产手术确诊为重度胎盘早剥伴子宫破裂,导致大出血休克。虽经抢救保住性命,但因缺血缺氧时间过长,造成张某双侧卵巢功能衰竭,属不可逆的器官损害。张某产后长期处于更年期状态,需持续药物治疗,且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原有高强度工作,导致误工损失巨大,但具体收入证明及误工费金额在诉讼中未能完全确定具体数值,需结合行业标准及鉴定意见综合认定。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存在诊断过错,延误了最佳抢救时机,与张某卵巢功能衰竭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该鉴定意见及误工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采信情况,对损害参与度进行划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依据鉴定意见,医院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误工费金额未确定,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酌情认定。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对孕妇等特殊患者的紧急诊疗义务边界。重点阐释了在延误诊断导致严重器官损害时,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以及当受害人误工费证据不足时,法院如何依据行业标准合理酌定赔偿数额,对规范急诊诊疗流程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