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某病情突然恶化,出现高热、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张某于2022年4月10日死亡。死者家属张某(近亲属)及亲属认为,医院在张某住院期间未严格执行院感防控规定,未及时发现并控制耐药菌感染,导致张某发生严重院内感染并最终死亡。家属主张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双方申请,由某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但因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争议较大,调解未果,家属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张某住院期间,护理记录显示对张某的生命体征监测频次不足,且未严格记录隔离措施执行情况,存在院感防控过错。该过错与张某发生院内感染及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定结论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患者自身疾病为基础因素,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院感防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院内感染防控中的护理记录规范问题,明确了医疗机构在院感防控中的注意义务标准。通过司法鉴定厘清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为同类医疗损害案件中责任比例的划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强化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保障患者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