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在某国际机场航站楼内的公共健身区使用一台商用跑步机。该健身区由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公司)运营。张某在正常慢跑过程中,跑步机突然发生剧烈抖动并急停,导致张某身体失衡摔倒,经送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15天。事后,机场公司立即封存设备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该跑步机因主板控制模块老化导致速度调节失灵,属设施故障。经查,该跑步机由某体育器材公司(以下简称器材公司)提供维护服务,但器材公司未及时发现隐患。张某因骨折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其误工费因未确定具体收入标准暂按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市场监管部门对机场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机场公司、器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跑步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法院组织双方就误工费标准进行举证质证,因张某未能提供确切收入证明,法院决定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场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器材公司作为维护方,存在过错,承担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机场公司承担70%的责任,器材公司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各项损失合计约80,000元,判决机场公司赔偿张某56,000元,器材公司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体育设施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以及设施维护方在设施故障导致伤害时的补充责任。通过引入设施检测报告和市场监管处理结果,细化了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责任的划分标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