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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康宁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82岁的张某因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入住某康宁诊所接受静脉输液治疗。诊所护士李某在护理过程中,未严格核对医嘱,擅自加快输液滴速,且在张某出现胸闷、气促等早期心衰征象时,未及时通知执业医师,亦未采取吸氧等紧急救治措施,而是继续观察长达两小时。次日凌晨,张某突发急性左心衰竭死亡。经家属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诊所护理人员李某存在严重护理过错,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通过查阅病历、护理记录,结合尸检报告,确认诊所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护理规范的规定。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争议较大,最终依据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诊所存在护理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宁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护理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依据鉴定意见,酌定诊所对张某的死亡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损失为120万元。最终判决某康宁诊所赔偿张某家属106万元(120万元×80%),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基层诊所护理环节,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循护理操作规范。通过严密的鉴定程序锁定护理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明确了护理不当情形下的责任分担规则,对规范基层医疗服务、保障老年患者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