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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高热、寒战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感冒,并违规对张某进行静脉输血治疗。输液过程中,张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李某未及时停止输液并采取有效急救措施,导致张某病情迅速恶化,引发过敏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因诊所急救条件有限,张某被转至上级医院,但已造成不可逆的脑损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张某住院期间,诊所提供的护理记录存在明显涂改和缺失,无法真实反映抢救过程。张某家属多次与诊所协商,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产生重大分歧,最终张某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未履行充分注意义务,输血前未做皮试,输血后观察不力,且护理记录不完整,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诊所辩称张某自身体质特殊,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及调解笔录,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认定某诊所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张某自身基础健康状况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酌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000元。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56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输血、输液等高风险诊疗中的严格注意义务。诊所违规操作且护理记录瑕疵导致事实认定困难,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推定过错,体现了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小额赔偿案件通过鉴定与调解结合,提升了司法效率,对基层诊所规范诊疗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