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张某因牙齿松动前往某口腔医院就诊,医生李某建议行拔牙手术。术前,李某未充分告知术后可能出现的药物过敏风险,亦未详细询问张某的过敏史。手术中,李某在注射局部麻醉剂时,因操作不规范导致药物剂量稍有过错,且术后开具的消炎药物与张某体质存在潜在冲突。术后次日,张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及创口感染,经紧急救治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局部神经轻微受损。经医学会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医院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万元,医院认可过错但认为损害后果轻微,同意赔偿但金额需经核算。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术前告知不足、术中操作瑕疵的治疗过错,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就是否赔偿后续治疗费产生争议。法院结合手术记录、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存在过错,但鉴于损害后果主要为轻微神经受损且已控制,后续治疗需求较低。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某口腔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轻微,且张某自身体质因素亦有一定影响,法院酌定医院承担6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为1.2万元,后续治疗费因无明确大额支出凭证且病情稳定,酌情支持3000元。最终判决某口腔医院赔偿张某共计72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口腔诊疗中药物损害与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在医学会鉴定意见采信后,法院严格依据过错参与度划分责任,并对后续治疗费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范,体现了司法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精细化裁量,对同类轻微医疗损害案件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