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孕妇陈某因突发剧烈腹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李某接诊后,未严格遵循急诊诊疗规范,未及时安排必要的腹部超声检查,亦未对可能存在的产科急症进行充分鉴别诊断,仅开具常规止痛药物处理。次日,陈某病情恶化出现休克症状,医院才启动紧急剖宫产手术,导致胎儿因宫内严重缺氧死亡,陈某遭受重度子痫前期并发胎盘早剥,造成严重身心创伤。经医学会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该过错与胎儿死亡及孕妇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期间,经双方同意,委托某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诊断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采信情况,认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70%。二审中,双方就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存在争议,法院结合受害人遭受的丧子之痛及鉴定意见,依法进行裁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0,000元;二、鉴于医院过错导致孕妇胎儿死亡,给陈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判令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三、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以上合计赔偿4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务人员对孕妇特殊群体的注意义务标准。在延误诊断导致胎儿死亡的案件中,即使主要损害为财产性损失,因伴随严重人格利益侵害,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依法支持,且金额需体现对受害人精神创伤的抚慰,具有典型的教学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