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医疗美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赵某因面部痤疮在某医疗美容医院接受“光子嫩肤”治疗。术后赵某面部出现持续红肿、溃烂,遂至该医院复诊。医院医生未进行充分检查,仅开具消炎药,未告知其可能引发的严重感染风险,亦未建议其转诊至正规公立医院皮肤科。赵某家属多次催促转院,医院以“观察即可”为由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直至2022年8月,赵某病情恶化至面部严重毁容,经某市人民医院确诊为重度接触性皮炎伴继发感染。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未尽诊疗规范义务、延误病情过错,与赵某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医疗美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错,导致患者病情延误,加重了损害后果,建议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产生争议。因部分后续治疗费票据尚未完全产生,医疗费总额暂无法精确确定具体数值,需结合已发生费用及预估费用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医疗美容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因部分费用未确定,法院依据已发生的医疗费票据、住院清单及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后续治疗必要性,结合当地医疗收费标准,酌情核定医疗费总额。最终判决某医疗美容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美容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病情延误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重点展示了在部分医疗费用尚未完全发生或票据不全时,法院如何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和已发生证据,合理核定医疗费等赔偿项目,为同类案件中“金额未确定”的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