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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健身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陈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某健身中心进行康复训练。该中心在大厅临时搭建用于举办促销活动的钢结构舞台,未设置稳固支撑且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当晚20时许,舞台因结构不稳突然倒塌,陈某的轮椅被倒塌的钢架及装饰物严重挤压,导致其遭受重度颅脑损伤及多发性骨折。陈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现场照片显示舞台连接处存在明显断裂和松动,且未设置警示标识。陈某家属随后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舞台倒塌系因搭建不规范、缺乏必要支撑所致。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认定某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鉴于陈某为残疾人,其行动不便增加了风险暴露概率,但无证据表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双方曾经历人民调解程序,但未达成最终协议,故由法院依法裁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某健身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未保障临时设施安全,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陈某的残疾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酌定某健身中心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令某健身中心赔偿陈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于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通过责任比例的划分,平衡了经营者安全管理责任与受害人自身状况因素,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弱势群体消费者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