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患者赵某因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医院在准备行急诊冠状动脉造影术时,因医护人员操作不当,误用型号不符的导管,导致血管夹层。随后医院紧急启动急救转运程序,拟转诊至上级医院。在急救途中,因医院未配备必要的急救监护设备且对赵某病情变化反应迟缓,致使抢救措施滞后,病情进一步恶化。赵某最终被送达上级医院时已处于多器官功能衰竭状态,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器械使用中存在明显过错,且急救途中延误治疗与赵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器械使用过错,且急救途中处置不当导致病情延误。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赔偿赵某家属部分损失。医院不服,以赔偿金额过高、责任比例不当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司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调解。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赔偿金额计算有误。现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赵某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重新核算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家属共计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转运途中仍负有严密的诊疗护理义务。医疗器械使用不当与后续救治延误共同构成医疗过错,法院严格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划分责任比例,规范了高额医疗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对提升急救医疗质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