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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就诊,被诊断为妊娠期高血压。住院期间,医院康复理疗科建议其进行物理治疗以缓解下肢水肿。张某同意后,护士李某在其理疗过程中,未严格核对医嘱,误将非孕妇适用的活血化瘀药物涂抹于张某腹部。张某随即感到腹部剧烈疼痛及胎动异常,经紧急抢救,虽胎儿保住,但张某因药物刺激引发宫缩,导致早产并伴有产后大出血,造成重度贫血及盆底肌损伤,需长期护理。出院后,张某因身体虚弱,生活无法自理,产生高额护理费用。经鉴定,医院在用药核对及护理记录上存在明显过错,与张某的早产及并发症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治疗过错。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孕妇特殊群体,法院在庭审前后多次组织行政调解,协调医患双方就是赔偿事宜进行沟通,但因护理费计算标准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最终由法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医院承担70%。经核算,张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其中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合计合理支出中,护理费部分依据护理记录及当地标准认定。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5,000元。该金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孕妇在康复理疗中的用药安全与护理规范,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特殊人群治疗中的注意义务。通过行政调解与司法审判的结合,细化了护理记录在护理费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对保障孕产妇医疗安全、规范康复理疗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