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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患者张某因突发胸痛入住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急诊科。入院后,医院医护人员在急救途中未及时完善电子病历,且住院期间病历书写存在严重缺陷,关键用药记录缺失、抢救时间轴混乱。张某家属发现病历与实际抢救情况不符,质疑医院存在药物使用不当导致病情恶化。经家属申请,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张某最终因药物不良反应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家属认为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病历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无法准确还原诊疗过程,遂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但因医院拒绝承认病历缺陷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调解未果,家属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急救途中记录缺失,导致诊疗行为的关键环节无法还原,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鉴于病历管理不当严重影响鉴定完整性,法院结合专家辅助人意见,采信了鉴定意见中关于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市第三人民医院在病历管理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0,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病历管理不当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法律后果。即使无直接药物滥用证据,病历书写缺陷导致事实无法查明时,医疗机构需承担不利后果。同时,体现了司法对病历规范管理的严格要求,有助于推动医疗机构提升病历质量管理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