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胸闷、心悸前往某社区诊所门诊就诊。该诊所实际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李某经营。李某在未对张某进行心电图、心肌酶谱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感冒”,开具不明成分药物并建议输液。次日,张某病情恶化出现呼吸困难,家属紧急将其送往某三甲医院抢救,但因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经治无效宣告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因延误诊治导致病情恶化死亡。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因李某拒绝承认主要责任,调解未果,张某之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属非法行医;其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同时,某三甲医院在接诊后抢救措施符合规范,无过错。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李某的执业资质及门诊护理记录缺失情况,结合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认定李某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三甲医院不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李某非法行医的过错程度、张某自身疾病因素及损害后果,酌定李某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行医案件中过错认定的关键,强调了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审查的重要性。通过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的衔接,体现了对老年患者生命健康的特殊保护,警示基层非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