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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购买门票进入某体育场馆观看群众性体育赛事。比赛结束后,人群涌向出口,张某在通过场馆主通道一处连接上下层的台阶时,因台阶边缘防滑条缺失且照明昏暗,不慎踩空摔倒,头部撞击地面。张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发现该场馆未定期维护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张某家属持有当日电子消费凭证,起诉要求赔偿。场馆方辩称已张贴安全提示,且张某自身未注意脚下,应承担主要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确认台阶缺陷与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公共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定,认定场馆方在人流密集时段未设置必要警示及防护措施,存在管理疏忽。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体育场馆管理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公共设施安全的严格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存在轻微疏忽,若场所存在明显设施缺陷且未加警示,组织者仍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