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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场内的“悦动”健身中心锻炼。该健身中心入口处安装有一组大型自动感应旋转门。当日,张某携带运动包通过入口时,因自动门感应区域存在视觉盲区,且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当心夹伤”警示标志,导致自动门突然闭合,将张某头部及肩部严重夹伤。事故发生后,健身中心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轻度脑震荡伴头皮血肿)及右肩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治疗10天。事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介入调查,认定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令其整改并加强警示标识。张某因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经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调取了监控录像,确认自动门夹伤事实。针对责任认定,法院指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进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张某自身存在观察疏忽,但健身中心未设置充分警示标志且设备维护存在瑕疵,应承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误工期为30天,护理期为10天。双方就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争议,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的规定,认定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健身中心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合计约4.2万元。某健身中心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94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自动门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中的具体义务边界。警示标志的充分性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要素。通过划分责任比例,既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也督促经营者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的教学与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