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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大酒店及李某生命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在某国际大酒店举办婚宴。当晚22时许,酒店员工李某驾驶酒店内部观光电瓶车在酒店大堂与宾客通道连接处行驶。因该路段地面湿滑且视线受阻,李某未减速,与正在通行的张某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后头部重创,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某国际大酒店承认事发区域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且该观光电瓶车虽属特种设备,但日常维护记录不全,存在安全隐患。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死亡原因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确认直接死因为碰撞导致的颅脑损伤。审理中,法院调取了酒店特种设备安全检测报告,发现该电瓶车制动系统存在轻微故障且未定期年检。法院认定李某存在重大过失,某国际大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存在缺陷。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某国际大酒店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综合考量,判决李某承担60%赔偿责任,某国际大酒店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内部员工操作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竞合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助于提升酒店等行业对特种设备管理及公共区域安全的合规意识。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