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超市火灾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与其妻李某在某市中心“好又多”超市购物。当晚20时许,超市内部突发火灾,火势迅速蔓延。监控视频显示,火灾起因系超市员工违规操作电器设备引发短路,但超市未设置符合消防标准的疏散通道,且应急照明失效。张某在逃生过程中因吸入有毒烟气及高温导致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吸入性损伤合并烧伤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与超市方就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超市消防设施进行合规性鉴定,确认其疏散通道宽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同时,调取的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火灾发生初期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且未有效引导顾客疏散的过程。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证据及现场勘验笔录,认定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某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火灾由第三人(员工)违规操作引发,但超市管理缺失是损害扩大的主要原因,法院酌定超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某超市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火灾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火灾由第三人违规操作引发,若经营者设施不合格或管理缺失导致损害扩大,仍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判决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对生命权保护的司法导向,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