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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晚,某游泳馆举办“夏日清凉”亲子游泳活动,由馆方工作人员李某组织。参与者中包括72岁的张某。活动期间,因馆方未设置足够的安全引导员,现场秩序混乱。当一批儿童突然冲向浅水区嬉戏时,引发人群拥挤和恐慌性推搡,导致现场发生踩踏。张某在混乱中被多名人员挤压摔倒,头部撞击池边硬物,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需长期护理。事故发生后,张某家属立即与游泳馆协商,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张某退休前为高级工程师,事发前一周正在处理紧急项目)等损失。游泳馆承认现场管理存在疏漏,但主张张某作为老年人未听从指挥,应自负部分责任。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确认颅脑损伤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游泳馆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活动当日未安排专职安保人员疏导人流。法院认定游泳馆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预见并防范拥挤风险,存在重大过错。张某虽为老年人,但在突发拥挤中难以完全控制自身行为,且无证据显示其有重大违规,故减轻游泳馆部分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令某游泳馆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更高安全保障义务。在发生踩踏等第三人侵权或混合过错时,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需承担补充或按份责任。对误工费在退休人员的认定提供了参考,强调了经营者在组织活动时风险评估与现场管控的法律底线。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