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62岁的陈某因早产伴呼吸困难入住某市第三医院新生儿科。医院在对新生儿实施药物治疗期间,未严格核对药物剂量,存在治疗过错,导致新生儿出现严重缺氧性脑损伤。经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遗留重度智力障碍及肢体瘫痪,经评定为四级残疾。患儿父母因长期护理及康复产生巨额费用,且患儿未来生活自理能力受限。医院辩称已尽告知义务,但病历资料中关于药物使用记录不完整,存在瑕疵。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新生儿使用药物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脑损伤及后续残疾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鉴于病历资料部分缺失,加重了医院的举证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双方过错程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及事实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医院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之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诊疗中药物使用规范的审查标准,强调了病历资料完整性对过错认定的影响。在司法鉴定确认因果关系后,合理划分责任比例,体现了对弱势新生儿群体的权益保护,对同类医疗损害案件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