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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健身中心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62岁的赵某前往某健身中心进行常规锻炼。在健身房二楼器械区,赵某准备使用一台固定式腿部推举机。该器械旁的防护护栏因长期未维护,连接处螺丝松动脱落,导致护栏倾斜塌陷。赵某在起身时因护栏失效失去支撑,向后摔倒。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护栏突然塌陷及赵某摔倒的全过程。赵某摔倒后感到右膝剧烈疼痛,经送医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及轻度韧带拉伤。事故发生后,某健身中心虽垫付部分急诊费用,但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缺陷、赵某自身年龄因素对损害的影响以及后续康复医疗费用的具体金额认定产生重大分歧,协商未果,赵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健身房器械进行安全检测,确认护栏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的要求。一审法院认定某健身中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但考虑到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使用器械时未充分观察周围环境,亦存在一定疏忽。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任比例划分,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医疗费用的具体数额产生争议,因赵某仍在治疗中,最终医疗费用总额尚未完全确定,需结合后续治疗票据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健身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护栏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某自身过错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确定某健身中心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鉴于部分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判决某健身中心先行赔偿赵某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8,500元;其余未确定的后续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待金额确定后由双方按比例结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1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健身器材等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涉及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时,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通过监控视频固定关键事实,合理划分受害人自身过错与经营者管理疏忽的责任比例,为同类公共场所伤害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