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公园管理公司地面湿滑致伤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上午,72岁的张某持公园年卡进入某市中心公园游览。公园内刚经过人工洒水清洁,通往观景台的石板路面残留积水,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因角度倾斜及雨水冲刷,部分标识模糊不清。张某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滑倒,导致右胫骨骨折。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伤后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2万元。张某认为公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某公园管理公司辩称已设置警示标志,且张某作为老年人未注意脚下安全,自身存在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消费凭证(年卡视为消费关系)及警示标志是否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重点审查了警示标志的可见性与有效性,以及公园管理方对地面湿滑风险的管控措施。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园管理公司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未及时清理积水,警示标志存在瑕疵,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老年人,对路面状况未加足够注意,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判定某公园管理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鉴于张某主张的医疗费等损失总额在1万元以上但结合责任比例后,最终判决某公园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注:本案主要涉及公共场所安全保障,此处为配合要素虚构引用场景关联法理,实际判决主要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在设置警示标志时,不仅要有形式上的标识,更需确保其有效性与及时性。对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管理方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确立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在地面湿滑致伤案件中的责任分担规则,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