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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某游泳馆进行夜间游泳。该游泳馆入口处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通往深水区的主通道地面因排水系统故障长期积水,且未铺设防滑垫。当晚20时许,张某在正常行走过程中,因踩到湿滑地面意外摔倒,头部撞击池边硬物后陷入昏迷,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发时,现场安保人员李某正在巡逻,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张某进入危险区域,也未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有效的急救措施。张某家属认为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为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故障、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以及安保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举证质证。证人证言证实事发前地面已有明显积水,且监控显示安保人员未做有效干预。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游泳馆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设施故障导致地面湿滑且警示不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下的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成年人亦有一定注意义务,酌情减轻侵权人责任。最终判定某游泳馆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7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施维护、警示标志设置方面的具体义务标准,强调了即使受害人无重大过错,经营者因设施故障仍需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