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赵某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就诊,被诊断为胎儿宫内窘迫。医院建议立即剖宫产,但赵某因恐惧手术风险拒绝,要求顺产。次日凌晨,赵某出现剧烈腹痛及阴道流血,家属紧急送医途中,赵某突发休克。医院急诊科接诊后,虽启动急救预案,但在新生儿娩出后,对新生儿出现的重度窒息及颅内出血症状,未严格遵循新生儿复苏指南进行气管插管等关键急救措施,仅给予常规吸氧,导致抢救时间延误。新生儿出生后经诊断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经抢救无效遗留重度脑瘫,经鉴定为四级伤残。赵某及家属认为医院存在明显诊疗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新生儿急救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诊疗规范,存在治疗过错,该过错与新生儿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孕妇拒绝剖宫产导致病情复杂,且急救措施已尽最大努力”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鉴定程序合法,医院过错认定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赵某之子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85,000元。鉴于新生儿已构成四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数额较高,但结合过错程度,最终核定赔偿总额落在5万元至10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孕妇拒绝剖宫产导致高危分娩情况下,医疗机构对新生儿仍负有严密的急救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即推定过错。本案警示医疗机构在面对患者拒绝治疗时,需完善告知记录,并在急救环节严格遵循操作规范,避免因程序瑕疵或技术失误导致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