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张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医生未严格遵循急诊诊疗规范,未及时安排心电图检查,亦未进行必要的心肌酶谱筛查,仅给予常规止痛处理。在长达三小时的观察期内,医院未对病情变化做出有效评估与干预。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恶化出现昏迷,虽经抢救但仍宣告死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经查阅病历资料,医院在急诊处置环节存在明显的延误与疏忽,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直接导致患者错失最佳救治时机。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人民医院在急诊处置不及时,存在治疗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建议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市人民医院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患者自身疾病为基础,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损失,再扣除已支付的后续治疗费等小额费用,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8500元,该金额符合1万元以下的赔偿项目计算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边界。通过医学会鉴定明确“处置不及时”与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界定过错责任。案例展示了在损害后果严重但赔偿金额受限于小额后续费用或调解限额时的司法裁量逻辑,对规范急诊诊疗流程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