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乐园火灾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及其家属前往某乐园游玩。当日,乐园内“奇幻森林”游乐设施因电路老化引发火灾,现场浓烟弥漫,火势迅速蔓延。张某在逃生过程中吸入有毒烟气并遭高温灼伤,经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某乐园未尽到消防安全管理义务,违规使用易燃装饰材料所致。张某家属持有当日购票记录作为消费凭证,主张某乐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乐园辩称火灾由第三方设备供应商质量问题引起,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未对游客设置足够的安全疏散指引。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乐园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死亡,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火灾原因明确,某乐园过错明显,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乐园不服,以责任分担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乐园作为经营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其未能提供安全消费环境,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下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乐园承担100%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生前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850,000元。其中护理费经核定为8,000元,符合1万元以下标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火灾事故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适用。通过判决支持护理费及高额赔偿,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典型的教学与警示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