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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百货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保护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1日,张某(下肢残疾,使用轮椅)前往某百货公司参加“双十一”预热大型促销活动。当日商场人流极度拥挤,活动组织方未设置足够的隔离栏及分流通道。14时许,人群突然发生剧烈推搡,张某因行动不便无法迅速撤离,被卷入人群踩踏。事故导致张某头部遭受重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张某家属起诉商场,主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商场辩称踩踏系突发不可预见,且已安排安保,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商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对特殊人群提供必要协助,存在过错,判决承担60%责任。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结合现场监控、多名目击证人证言及商场安保方案缺失的证据,重点审查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鉴于商场组织大规模促销活动却未采取有效人流管控,且未对残疾人设置无障碍应急通道,认定其存在重大安全管理疏漏,维持原判责任比例,但调整赔偿明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某百货公司未尽到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百货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额外安全保障义务。在拥挤踩踏事故中,即便无主观恶意,若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可预见的风险,即构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强化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主体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