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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索道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受害人赵某持某景区观光索道电子消费凭证购票入园。当日,赵某乘坐由某市索道公司运营的客运索道上行。当轿厢行驶至距地面约40米的支架处时,因轿厢连接件突然断裂,赵某随轿厢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鉴定,涉案索道属于特种设备,断裂部件存在严重金属疲劳裂纹,索道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在景区游览项目运营过程中,赵某作为游客,对事故发生无过错。某市索道公司作为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索道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中,索道公司辩称事故系第三方零部件供应商侵权所致,申请追加供应商为被告,主张由供应商承担最终责任,索道公司仅承担补充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索道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游客负有直接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能证明已尽到法定检修义务,且供应商侵权并非法定免责事由,故维持一审关于索道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认定,驳回其关于补充责任的上诉主张。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索道公司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其中,丧葬费经核定为12000元,略高于1万元标准,但整体赔偿总额符合司法实践常规。索道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特种设备经营者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第三人侵权而免除。即使事故由零部件质量缺陷引发,经营者未尽法定检修义务仍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非补充责任。这强化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警示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义务,切实保障游客生命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