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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社区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凌晨,陈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呼吸困难前往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心电图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胃痉挛”,建议口服药物观察。陈某家属多次催促进一步检查,李某以“小病不用查”为由拒绝,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次日凌晨陈某病情恶化,家属紧急将其转至市第一医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虽经抢救但导致重度心力衰竭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终造成严重残疾。经查明,诊所存在明显的诊疗过错,未履行急诊处置义务,导致患者病情延误,损害后果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陈某家属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社区诊所在急诊处置中违反诊疗规范,未及时识别危重症状,存在治疗过错,建议参与度为60%。审理中,双方就是误工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最终依据陈某受伤前三年平均收入确定误工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社区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其有过错。结合医学会鉴定意见,判令诊所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20万元,诊所需赔偿陈某7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医疗机构急诊处置的注意义务标准。即便患者家属催促,医生仍须严格遵循诊疗规范,不得主观臆断。通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强化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合规意识,对提升基层急诊医疗质量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