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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康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8岁患儿张某因发热、咳嗽前往某康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开具含“安乃近”成分的复方制剂。张某服用约2小时后出现剧烈呕吐、意识模糊,家属紧急将其送医,次日张某因发生急性粒细胞缺乏症合并严重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尸检,张某符合药物不良反应致死。张某父母认为诊所存在严重用药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共计8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理。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某康诊所对未成年人使用安乃近违反《药品说明书及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存在用药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之间存在完全因果关系。诊所辩称已告知风险,但未能提供张某家属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且病历记录缺失关键体征监测数据,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告知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康诊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采信情况及法律规定,判决诊所赔偿张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合计92万元。诊所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对未成年人用药的严格注意义务,强调病历资料完整性对过错认定的关键作用。在鉴定意见采信及告知义务履行方面具有典型教学价值,警示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流程。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