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非法行医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72岁的张某因持续胸闷、气短前往某社区诊所就诊。该诊所实际由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李某经营,李某在无资质情况下,违反诊疗规范,未对患者进行心电图等必要检查,仅凭经验开具药物。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因李某延误建议转诊,导致病情加重,最终被送医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张某遗留严重心功能不全。张某出院后,持门诊缴费单、药品发票等证据,以李某非法行医致其病情延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李某系非法行医人员,其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张某提交了完整的门诊病历、费用票据,李某对非法行医事实无异议,但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辩解。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采信其结论,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因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000元;鉴于张某遭受严重身心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法行医案件中过错推定的适用,强化了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资质的审核义务。同时,规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裁判尺度,对基层非法行医治理具有警示意义。